第十一条

有效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尾矿等废弃物,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域内砂石料场的规划和管理,依法规范砂石生产加工行为。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