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州、县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植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