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州、县草原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督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