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流转草原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
(三)非法开垦草原的;
(四)在生态脆弱和严重退化、盐碱化、荒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破坏草原植被的;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进行采土、采砂、采石、采矿等活动的;
(六)临时占用草原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