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州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合法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公益事业。

自治州鼓励、支持有关团体、社会组织开展以野生动物保护为主题的文化旅游活动。

从事科学研究、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林草、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