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引导经营者进入农村集贸市场经营。

禁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