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加强镇、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在农户进行清扫分类后,由村收集处理;按照规定需要进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转运至垃圾处理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