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