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并落实控辍保学联动工作机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辍学学生复学工作;辍学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督促其及时复学。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