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为无法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残障适龄适教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等适宜的教育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