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义务教育支出。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优先用于义务教育。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审计,保证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