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州、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定期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