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保障学校后勤工作。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与管理,配齐配足生活设施及后勤工作人员。

寄宿制学校应当健全安全、生活、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