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规范,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