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规范办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增减课程或者课时;(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三)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集体补课;(四)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经营性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和培训;(五)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或者各类比赛、竞赛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