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化师资配置,健全教师考核聘用、岗位管理、绩效工资、全员培训、表彰奖励等制度。

州、县编制部门应当建立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