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工资,落实相关福利待遇,建立教师健康体检、优秀教师定期疗养等制度。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