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或兼课,鼓励教学骨干、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乡村学校任教任职。制定和落实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职称评聘、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