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宗教活动场所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为宗教教职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个人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参加讲经班、学经班。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