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劳动者的举报不依法受理的;(二)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法使用、损毁、变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扣押财物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