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协助处理因拖欠、克扣工资等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