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以及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