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应缴存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