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应缴存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