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工资专户管理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