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未对劳动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建立管理台帐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