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