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劳动报酬案件或者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暴力抗拒执法、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介入调查。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