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依法查处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以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