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欠薪预警系统和应急保障制度。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完善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