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支付特殊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劳动者原工资标准支付其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