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劳动者原工资标准支付其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