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岗位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并按变动后的岗位支付工资报酬。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