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支付特殊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劳动者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次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扣除工资的原因、金额、时间等事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