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工资支付特殊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支付办法,相应调整工资支付标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