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