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制度第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