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不得擅自在县城、镇、集镇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加工作业;禁止超出铺面门窗外墙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晾晒和堆放杂物。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