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城、镇、集镇建成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进入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停放,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