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或者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