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城和乡(镇)规划区内的集贸市场、夜市等场所内的经营者,应当自行回收垃圾、废弃物,保持经营地点的清洁。

工业生产和养殖场、屠宰场产生的垃圾,应当依法实行集中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建设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按照指定线路清运到指定地点。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