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逐步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城和乡(镇)规划区逐步实现垃圾分类投放、运输及无害化处理,污水达标排放。县城和乡(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归入垃圾收集容器,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