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逐步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城和乡(镇)规划区逐步实现垃圾分类投放、运输及无害化处理,污水达标排放。

县城和乡(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归入垃圾收集容器,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