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划行归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规范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