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治理,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环境卫生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参与村庄环境卫生治理。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