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保护区内损坏公共设施,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界桩等标识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