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