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乱扔乱丢垃圾、废弃物和超标准排放污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根据情节轻重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