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