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