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实施金融发展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鼓励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