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风险自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