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风险自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