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